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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705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2民初12776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9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商交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欠付合同款362728.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商交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其中125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总额不高于125 000元;以其中125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总额不高于125 000元;以其中112 728.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总额不高于12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被告中商交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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