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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84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4民初12415号
    案号 (2019)津0114执5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群支付双方约定的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福利金1461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被告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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