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人社监罚决字〔2021〕第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开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37号)、(开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42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雁飞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强盛路8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开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37号)、(开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42号)。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开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37号)、(开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42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建设银行开远支行(地址:开远市街心花园,银行账户: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行账号:5305016662360000024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7 |
决定机关 |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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