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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67****21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13295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1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256735元;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2567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保险费人民币2513.47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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