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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67****21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1308号
    案号 (2020)辽01执1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9,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01,681.84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顺位);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沈阳金都饭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顺位); 五、请求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案件受理费394,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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