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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展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39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30号
    案号 (2019)粤0983执恢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19-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信宜市广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7598000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为3473078.42元,此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依法处置被告信宜市广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信宜市洪冠镇楼垌泗宜坑的泗宜坑铁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4400002011****30105023)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燕祥、凌琼香、黄崇大、凌健平、杨志坚、深圳中展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处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该债务的不足部分对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55元(原告缓交),由被告信宜市广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燕祥、凌琼香、黄崇大、凌健平、杨志坚、深圳中展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连带交纳责任。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信宜市广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燕祥、凌琼香、黄崇大、凌健平、杨志坚、深圳中展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连带交纳责任。公告费1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信宜市广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中业富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燕祥、凌琼香、黄崇大、凌健平、杨志坚、深圳中展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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