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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20057****25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7103民初187号
    案号 (2020)新7103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4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密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市资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 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余100 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哈密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哈密市资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 40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如被告哈密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一、二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则原告哈密市资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 四、若被告哈密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哈密市资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哈密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质押的九辆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 650元(原告哈密市资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哈密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哈密市资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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