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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林龙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105****3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民终4090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安徽林龙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第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肥西县上派镇英山苗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驳回肥西县上派镇英山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林龙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第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肥西县上派镇英山苗圃工程款人民币2664540.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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