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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先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连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064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青民二初字第0296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恢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津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713813.63元(截至2011年12月20日)及2011年12月20日之后至还清本金之日按90520090089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先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其他双方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0112元,由被告天津津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天津津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天津市先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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