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新昌县富高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修复户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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