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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新昌县富高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修复户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