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7****2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3民终4109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42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95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八项;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958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六、七、九项;三、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泰达酒店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抵扣保证金后共计1059397.9元;四、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泰达酒店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月租金即134101元的标准计算(其中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按照月租金即134101元的50%标准计算);五、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期应付未付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其中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以应付未付房屋使用费134101元的50%)为基数,以每期应付未付款项应得利息的1.3倍(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天津泰达酒店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六、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泰达酒店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房屋电费70852.5元和水费4772.0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期应付未付款项应得利息的1.3倍(2019年8月19日之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计算基数及时间段包括:1、以26437.7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17888.6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1184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795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以11491.7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七、驳回天津泰达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16元,由天津泰达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858元,由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8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9元,由天津泰达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8484.5元,由天津鼎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848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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