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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建水罚字〔202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佛山市三水广来木业工艺厂有限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A区50-4号佛山市三水广来木业工艺厂有限公司厂房、综合楼项目投入使用。该项目建设单位是佛山市三水广来木业工艺厂有限公司,原施工单位是佛山市三水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因补办手续委托佛山市晋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无监理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为1350平方米,1层排架结构;综合楼建筑面积为733平方米,3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083平方米。厂房于2005年10月1日开工,于2006年10月1日完工;综合楼于2007年12月20日开工,于2008年6月20日完工,工程合同价款为1162703元。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2项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佛山市三水广来木业工艺厂有限公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254.06元(贰万叁仟贰佰伍拾肆圆零角陆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7
    决定机关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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