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灵环罚字[2017]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煤矿2017年3月31日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显示废水超标排放,其中COD浓度为167毫克/升。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2倍的罚款108717元。企业于2017年7月1日履行完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5 |
决定机关 |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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