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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环罚字[2017]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煤矿2017年3月31日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显示废水超标排放,其中COD浓度为167毫克/升。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2倍的罚款108717元。企业于2017年7月1日履行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5
    决定机关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