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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19]50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0117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上午,祥符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方家埭路工地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杭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初雇佣工作人员汪**,但未将汪**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7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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