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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环罚字〔2017〕第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确需拆除?闲置或者停运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说明理由,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捌万元(¥8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3
    决定机关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