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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艺达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练永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452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3604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1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翠诚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玉雪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宜兴市翠诚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玉雪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4800元。 三、崔兵、宜兴市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兴艺达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对宜兴市翠诚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崔兵、宜兴市博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兴艺达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翠诚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翠诚合作社、崔兵、博华公司、艺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周玉雪垫付,翠诚合作社、崔兵、博华公司、艺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周玉雪。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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