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艺达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练永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452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349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71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日期 | 2016-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3983302.77元及利息(以本金3983302.7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无锡市辉煌竹木业有限公司、宜兴艺达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熊海平、黄映对宜兴市创信橡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有权对黄映抵押的汽车(车牌号分别为苏B68M87、苏B1356L)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黄映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 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857元,由创信公司、辉煌公司、艺达公司、熊海平、黄映负担。该款已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垫付,创信公司、辉煌公司、艺达公司、熊海平、黄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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