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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梅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804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民初字第33号
    案号 (2016)晋04执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之内支付原告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购井下设备款、材料款共计273.3万元及利息。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之内返还原告华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风险抵押金及利息2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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