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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公(东站)行罚决字[2017]152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0月22日杭州市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2日14时09分,东站枢纽派出所民警钱子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市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反恐防范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安保力量,未落实安检工作等问题。杭州市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市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7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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