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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544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执47号
    案号 (2020)豫04执恢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建强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计算,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孙磊、薛明礼、王雪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贾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景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绿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阿姆斯果汁有限公司、灵宝市金色庄园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源、孙磊、薛明礼、王雪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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