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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东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055****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303民初924号
    案号 (2018)豫1303执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万军借款本金26万元,并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月息千分之十七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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