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兰东晓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644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宛龙民三初字第00410号 |
案号 | (2016)豫1303执6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日期 | 2016-1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防爆英达电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庆连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5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17‰支付逾期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被告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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