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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5****604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4民初3631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3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二、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纪旭、李金华对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京市苏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79元,减半收取计33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4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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