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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岭市天泉足浴会所(普通合伙)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466号(二层)的温岭市天泉足浴会所(普通合伙)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温岭市天泉足浴会所(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郏红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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