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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广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33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下商初字第01495号
    案号 (2015)丽缙执民字第00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缙云法院
    执行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5-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一周内支付原告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4605477.23元;被告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浙江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立新、章苏炳、宋剑敏、胡灵萍对被告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前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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