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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文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56****95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1582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1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辽宁豫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一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有效;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豫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咨询款1468418.64元;同时,原告辽宁豫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给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三、驳回原告辽宁豫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0元,减半收取9530元,由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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