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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56****95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8689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2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韩宪伟、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韩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79701.55元、利息14855.06元、罚息693.25元、复利935.8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6月25日),并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个人房屋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被告韩宪伟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宪伟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元,保全费150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韩宪伟、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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