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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建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768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1834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8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的租金18,427.81元、物业管理费39,741.13元、电费4,394.62元、水费57.96元、推广宣传费11元;   三、被告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欠费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租金滞纳金,以45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30日起,以45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以9,45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以8,077.81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到2017年4月30日止;管理费滞纳金,以1,143.04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30日起,以1,143.0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以20,193.64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以17,261.41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到2017年4月30日止;电费滞纳金,以1,154.71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以885.76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以1,083.92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以881.57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388.66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到2017年4月30日;水费滞纳金,以17.39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以11.59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以17.39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以11.59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到2017年4月30日);   四、被告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按9,450元/月的标准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到2016年11月6日止);   五、被告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万元;   六、被告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费34,801.36元;   七、被告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19,658元不予返还;   八、驳回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9.32元,减半收取计2,939.66元,由原告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被告骑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1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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