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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33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846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2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6-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488322.93元(暂算至2019年1月7日)、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4496322.93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盈源贸易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杨家辉、杨家荣、杨家明、杨家勤、艾平、彭水英、艾拾根、黄桂、傅告、邓益民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86元,由被告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盈源贸易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杨家辉、杨家荣、杨家明、杨家勤、艾平、彭水英、艾拾根、黄桂、傅告、邓益民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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