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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市益农达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58****588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2745号
    案号 (2022)辽1403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博、被告葫芦岛市益农达连锁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耀奎欠款人民币576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按照月利率1%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葫芦岛市益农达连锁经营公司、王博共同承担47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47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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