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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灵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739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巢民一初字第02326号
    案号 (2016)皖0181执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陆斌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工资差额部分4500元、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15日工资6250元以及拖欠工资赔偿款4000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元,合计18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陆斌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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