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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海宁市盐官泰松工具厂作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本局认为,海宁市盐官泰松工具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海宁市盐官泰松工具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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