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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XE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7454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返还原物纠纷是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该物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与嘟啦公司均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在租赁期限内驾驶租赁物(津AVM737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该车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即本案原告。原告作为合法驾驶人,已垫付了事故车辆及三者车辆的全部费用,其有权就该车辆造成的全部损失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现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打入被告账户,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81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与嘟啦公司存有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扣除保险理赔款的30%作为车辆现值损失及保费上浮费用,因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宝义保险理赔款381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元,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部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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