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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315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06)端民初字第516号
    案号 (2016)粤1202执恢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凡其、冯二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民币92160元给原告;二、被告张涛、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民币25533.82元给原告。三、被告孔凡其、张涛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90元,原告负担730元,被告孔凡其、冯二强负担2702元,被告张涛、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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