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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安监管罚〔2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上塘路加油站涉嫌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的规定,应当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2
    决定机关 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张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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