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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1〕40462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0日11时5分,浙A52A09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彭凤线17K+1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军达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2.16吨。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浙A52A09的车辆所有人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夏山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临安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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