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3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9月14日下午,当事人安排当事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9Z100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吴国整)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陈市线和大园路交叉口的鑫微电池产业化工地装载工程渣土(塘渣),于2021年9月14日15时03分在驶出鑫微电池产业化工地时被我局监控拍到。该车当日共倾倒一车次渣土至高虹镇泽众环保。经查,当事人已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2021]临安02130),但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处置手续,当事人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经责令整改,当事人尚未对倾倒渣土进行清运。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四次从事该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对倾卸的渣土进行清理,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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