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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2021年07月16日凌晨,当事人杭州华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龚星驾驶公司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0Y957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从余杭区绿汀路工地装运渣土,准备运输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倾倒,于2021年07月16日02时20分被执法队员在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与云安路交叉口查处,现场渣土尚未倾倒。经查,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21]临安02115),但未办理出头源头为余杭区绿汀路工地且消纳场地为科技大道市民中心工地《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根据准运证与处置证配套使用的原则,当事人行为属于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局开具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5787号)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已构成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本机关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工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