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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67****9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民终1460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469325.35元;四、驳回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712元,由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45元,由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67元;鉴定费37000元,由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8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3元,由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39元,由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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