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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0〕140911A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2018年企业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按时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二、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1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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