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7〕03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晓电气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的东晓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元国)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东晓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9月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5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
法定代表人 | 郑元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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