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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24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民初41号
    案号 (2021)皖05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775935.09元(伍仟玖佰柒拾柒万伍仟玖佰叁拾伍元零玖分)以及利息、罚息426290.64元,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二、被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0000元;三、若被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折价、拍卖、变卖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马国用(2016)第033845号、马国用(2016)第033844号土地使用权、以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名下在建工程不动产(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1088号3、4、5、8、9、10栋),并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杨寿海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11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杨寿海负担343400元;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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