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潞城环罚字[2021]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贮存危险废物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9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靳新148335、彭晓伟04040015189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焦炉淘汰拆除现场的保温棉、残留的油渣未及时清理回收,未按照项目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24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5 |
决定机关 | 长治市潞城区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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