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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18269****9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81民初288号
    案号 (2020)内0781执1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满洲里万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11476459.41元,于2020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满洲里万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还款200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还款10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还款15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1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150万元,并结清所有的本金和利息(以欠货款本金为基数,对拖欠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还款计划支付的款项支付后从欠款本金中扣除,下一期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计算,以此类推),《迟延付款时间计算表》为本协议附件,为计算利息使用,为当期货款应付本金金额、应付时间、实付时间及延期支付时间统计表; 二、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如果有一期不还款,则满洲里万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满洲里万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收取首笔200万元后,将其中50万元由原告满洲里万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赵振锋在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或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工资,并同意该50万元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的利息优惠,原告不在要求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五大连池宝泉啤酒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北五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五、原告满洲里万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付款进度为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对应的发票,自付款之日7日内开具,迟延一日,按本次付款金融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六、案件受理费103114.44元,减半收取计5155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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