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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41****9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3896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嵩县矿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028,738.01元。 二、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嵩县矿业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本金451,575.9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4,577,162.0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49,40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4,7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嵩县矿业有限公司。 四、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款项打入原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嵩县矿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户名:洛阳有色矿业集团嵩县矿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嵩县支行,账号:4100 1597 1100 5020 6053)。 五、如被告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洛阳有色矿业集团嵩县矿业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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