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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2568****621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54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1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章旭高纯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货款1969598元;二、被告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章旭高纯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违约金985元及利息损失9301元(2020年7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695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付);三、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5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章旭高纯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16元,由被告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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