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博罗县鸿银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256****34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22民初4063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35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6604856】。被告一博罗县鸿银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人民币187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8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4日到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给原告高保明。原告高保明对被告一博罗县鸿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龙溪镇龙桥大道555号嘉鸿广场一期商业A区4层17商铺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621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仍不足清偿第一项确定之债务的,由被告二陈锦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高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原告已预交2195元),由被告博罗县鸿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原告高保明负担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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