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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屈咏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643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民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内2502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锡林浩特市巴音图门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锡林浩特市民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间的利息21.4万元和逾期利息(其中,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8月14日,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自2014年8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 二、被告锡林浩特市巴音图门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锡林浩特市民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张俊奇、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0.8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巴音图门酒店有限公司、张俊奇、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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