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255****87X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5844号 |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93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1-1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恩辉顾问费100000元; 二、被告辽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恩辉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路保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董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恩辉负担543元,被告辽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保民负担1321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辽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保民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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