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环罚字【2021】2-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气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限7日内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柒万元(¥:7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3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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